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总体部署,加快促进哈尔滨市汽车更新消费,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01.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
2024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2、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02.操作流程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03.补贴审核和发放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再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政策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04.温馨提示
1、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2、“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和《用户告知书》需申请人认真阅读10秒后,方可勾选;“证件号”和“手机号”为申请进度查询所需信息,请妥善保存。
3、银行卡信息请认真准确核对,需填写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号,且为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如银行卡号填写有误,将影响补贴发放。
4、“车牌号”和报废回收证明中的“回收证明编号”和“交车日期”三项指标根据填写的VIN码自动带出,无法修改。
5、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系统自动识别并带出的指标,可进行修改;如选择申请“燃油乘用车”补贴类型,需采集“排量”信息。
6、受理地受理退回或审核退回时,补贴申请所有信息均可进行调整;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会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