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主申请报废更新的,应当取得《机动车变更、转让、改装、停车、报废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车主印章。
其次,申请注册并接受该职位,并对达到退休年限的车辆发出“报废汽车通知单”。对未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检验所确认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后,发给《汽车报废通知书》。
第三,车辆宿主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根据通知将车辆送去拆解。
第四,回收企业将在检查“通知”后对车辆进行拆除并拍照。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气缸体应断裂,车架(底盘)应切断。
第五,车主持“变更单”、“黑龙江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和车辆拆解照片。经机动车检验所审核签字后,收缴车牌,按规定报批,办理报废登记。
车主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登记证;3.车辆牌照;4.单位车辆上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个人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6.事故车辆的证明材料;7.单位车辆应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车辆证明》上加盖公章(与驾驶证户口一致),并由单车车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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