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废汽车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2. 如果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则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 家用小型轿车没有强制报废年限。家用的非运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如下: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一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两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自第21年起,每3个月检验一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